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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

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艺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全面培养”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创新能力强的全面高素质艺术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美术学院200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均合格的学生,经我院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第四条:新生应按规定期限凭天津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本院一般不接收转学学生。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本院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学生经我院审查合格后进行转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凭我院转学通知书入学。转学只在暑假前办理。

第八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属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修读年限与专业认定

    第九条:本科以4学年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6年,延长学习年限自第5学年起须按学分和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和管理费用。

    第十条: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经批准可停学间读,停学时间必须是整学年,累计总停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年。

    第十一条:按照“淡化专业,突出课程”的指导原则,打破传统专业界限。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与兴趣安排个人的修学计划,可以在录取专业的学科内纵深发展,也可以在保证修满本专业全部专业必选、限选课程学分的前提下,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学分制实施方案要求选学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最后的专业归属按照录取专业认定,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认定方法是:

1、学生修满录取专业全部专业必选、限选课程学分就可认定所学专业;

2、专业综合基础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同时希望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起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专业必选、限选、任选课程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

3、修完第二专业专业课程全部学分的可以认定为辅修本科;修完第二专业专业课程全部学分1/2的可以认定为辅修专科;所修读第二专业专业课程的学分未满全部学分1/2的可以以辅修学分代替任选的学分。

    第十三条:专业认定由学生在完成全部学分后向所在教学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教务处,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为准,指导各教学单位制定专业认定标准。

 

第四章  课程分类与课程编号

    第十五条:学校为学生开设的理论教学课程、技能训练课程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均称为课程。根据培养人才模式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本科课程由公共课、专业课、综合课等三大板块组合构成。

公共课是国家对当代大学生的共同基础要求,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两课”以及文学、外语、体育、军事训练等门类。

专业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门类,这是学生成材的课程主体。各专业由导师组确定以主干课程为轴心的专业课程群组和任选课程,以保证课程知识体系的完整。

综合课主要指帮助学生扩展视野的课程,涉及内容宽泛,可采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艺术实践等形式,拓宽知识面,亦由各专业导师组拟订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课程按照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类。思想政治理论、文学、外语、体育、军事训练等课程属于公共必修课范畴。

    2.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以及扩大知识面,学生根据个人的知识基础、专业志趣在本学科及其它学科中选修的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制选修课主要指各类专业课程,由学校或教学单位规定课目,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按录取专业和辅修专业限定条件选修;任意选修课主要指综合课,由学生自由选修。

    第十七条:课程以学期为单元计算门数,学校对各门课程统一进行编号。

 

第五章  学分计算与学时分配

第十八条:教学安排总的结构是,第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约为20个教学周;自第二学年起实行长短学期制,即将原来的每学期分为长短两个学期,长学期14周左右主要学习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短学期6周左右主要学习选修课程。本科课程基本学分总量约为153.5学分左右,基本学时总量约为 3200学时左右。毕业论文与毕业创作、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记入学分,但不记入总学时。

第十九条:每门课程学分以学期为单元计算,由课程标准确定,具体方法如下:

1、公共课课堂讲授一般每3035学时可修得1学分,军事训练可修得1个学分,马克思主义基础课程按国家规定给予学分;

2、专业基础课一般每2530学时可修得1学分;

3、专业课一般每20学时可修得l学分;

4、综合课分课堂讲授、专题讲座、艺术实践等形式。课堂讲授3035学时修得l学分,听学术讲座一次可获得0.2学分,参加一次艺术实践(含暑期艺术实践)视具体情况可获得0.2-0.5学分。学术讲座和艺术实践总计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5、对于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一定奖励学分,可计入任选课学分,也可用于选修或辅修其他课程,奖励学分总计不超过3学分(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6、史论专业毕业论文为10学分,其他专业论文为5学分,相应的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均为5学分。

第二十条:学分、学时总量与各类课程学分、学时量及在学时总量中所占比例大致分列如下:

1、公共课约为36学分,占总学分的25%;约为1000学时,占总学时数的33%;

2、专业基础课约为20学分,占总学分的14%;约为500学时,占总学时数的17%;

3、专业限选课约为52学分,占总学分的37%;约为1040学时,占总学时数的34%;

4、任选课约为24学分,占总学分的17%;约为500学时,占总学时数的16%;

5、毕业论文、设计与创作约为10学分,占总学分的7%。

 

第六章  选课内容与选课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共课属于必修范畴,引入选修制度,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但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段上课,部分课程(如英语)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水平选择不同程度、不同难度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专业课基础课属于必选范畴,专业方向课属于限选范畴,总的要求是学生在规定的条件内自主选课,学生在保证修满录取专业全部专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选择不同的课程组合,自主安排个人的修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综合课属于任选范畴,每个领域的综合课程要求学生都要有所涉及。

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听取导师意见后决定。平均每学期应选16—20学分,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2学分,最高不多于24学分。

第二十五条: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前置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先选修前置课程。完全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学生在选课过程中,要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中关于前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说明,注意课程的前后衔接次序,一般前置课程未取得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六条:课程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并在学生成绩单上登录。

 

第七章  选课程序与教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分制工作安排,教务处负责制定选课日程,公布选课目录和公共必修课课程表,组织教师开设不同档次、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多种课程资源,指导教学单位安排学生选课。学生一般于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开始选择今后两年半要学习的课程群组。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可以做局部调整。

第二十八条:在每学期学期初选本学期后6周的任选课程,学生选课分为正选、补选两个步骤。学生预选课须携带学生卡、经导师签名的选课单、选课手册,到教学单位指定地点选课。未注册者,不能参加选课。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在二年级学生首选课时实行预选,学生预选课实质是汇总学生希望选修的课程范围,供正选、统计分析及调整用。学生在征得导师同意的情况下,提出所有预选课程,可按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从选课手册上查出相应课号、序号,将其填入选课表,注意时间不得发生冲突。选课手册总表中,每个课号代表一门课程,同一课号不同序号代表同一门课程由不同教师或同一教师在不同时间讲授的课程,在选课时,同一课号不能填写不同序号,只能填一个自己优先选择的教师或时间对应的序号。

第三十条:在预选基础上,学生依据课程重要程度,正式确定选修的课程。如果课程资源不能满足学生选课需要,则采取时间优先办法、随机抽签办法、教师选择学生等办法分配。对于有不同序号的课程,当学生所选的课号、序号对应的课程,因名额限制未能选中时,教学单位将提供同一课号、但没有选满的其它序号的课程,供学生选择。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任意退选、改选或者增选。

第三十一条: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全院选课工作。公共课、综合课选课结果的统计与确认、课表的编排与分班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专业课、专业基础课选课结果的统计与确认、课表的编排与分班等工作,由教学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人数,专业课每班一般不少于15人,最多不超过20人。理论性课程一般每班不低于40人,低于规定人数的未经批准不予开班,超过规定人数可增加开班。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选课工作每学期安排在第3-6周内完成。具体程序为:

1、第3周完成全部选课准备工作,公布下学期课程开设目录与选课说明,安排教师开课;

2、第4周由教务处汇总办理学生课程免修工作;

3、第5周指导学生完成选课工作;

4、第6周调整并确定选课结果,教务处协调教学单位公布上课地点、上课时间、任课教师及学生编班名单。

第三十四条:新生的课表编排、分班等工作安排在第8周完成,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十六条: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院卫生所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由教务处审批,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的假期均按旷课论处。学生因个人艺术实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经分管院长批准,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外出参加个人艺术实践。

第三十七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可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可由学生自行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成绩记为60分,不申请重考或重考不合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1学时计。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期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课程成绩的评定,以百分制计分,成绩记载采百分制与绩点制两种形式,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绩点40-50(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绩点41,以此类推,下同)

80-89分绩点3039 

7079分绩点为20-29

6069分绩点为1019 

59分以下绩点为0

绩点制使用于学生成绩在校内的评价,用于衡量学生成绩的优劣,是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学位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期未考期内进行,其学期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可按不高于50%计入),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查课程在考期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出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

第四十二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考试前尚未交齐作业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为0分,该课程须重修。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四十三条:分单元教学的技法性课程成绩的评定,分课堂现场考核与平时作业两部分,采取会看评分的办法(一般不少于3);按学期教学的理论性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课程考核结合平时成绩等方式进行。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每学期理论性课程考试门数一般不宜超过5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考核学生学习成绩。

第四十五条: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原始不及格成绩登录,学生可以申请重考或者重修。

第四十六条:重修(重考)的成绩若不合格则按实际成绩记载,合格后成绩记为60分,并根据重修(重考)的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

第四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教学单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不能重考,缓考在开学第三周内到教务处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成绩记为0分,课程不得参加重考,须缴费重修。

 

第十章  免修与重修

第四十九条:对于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专业基础课程如作业数量及水平已达到课程教学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免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得免修。

第五十条:参加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才可获得免修课程学分,其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成绩未达80分者须重修。

第五十一条: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二条: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申请缴费重考或重修:

1、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2、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一学期内授课总学时13者必须申请重考,重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3、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而未经批准的缺考者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

第五十三条: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除非公共必修课,其他课程允许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他课程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方法评定和记载。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四条: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数 1 / 3 者; 

(2)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 1 / 3 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自费留学的; 

(5)经学校 批准 休学创业的; 

(6)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五条: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登记表,由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五十六条: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时间应以整学期计,在校期间不超过2次,累计休学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累计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大学生生活待遇。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五十八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到校后由院卫生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章  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九条:学生一学期(第一学年除外)所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低于12(含12)学分者,从下一学期开始交费试读。

第六十条:试读期内,每学期所选修学分不得少于16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3门。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二次,试读期累计为一年,试读期内停止学籍。试读合格恢复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三条:因故退学的学生,由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提出报告,经院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六十四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修满规定的一半以上学分者,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十五条: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三章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六条:毕业学分要求如下: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美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每学期可以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毕业;希望提前毕业的学生要在毕业前一个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出毕业创作(设计)和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3.具有特殊情况或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参照具体规定),但不能超过6年,延长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此类学生每学期可以少选课程,但一般不能低于12学分;

4、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中,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两项中任何一项未修满者及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结业办理。

第六十七条: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限选课重考、重修课程(含公共课重考、重修及专业课因后补作业获得成绩)累计学分达6学分及以上者(任选课重修不计入累计学分, 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2)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无悔改表现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参照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结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行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1)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有个别课程应重修,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允许在一年之内重修一次不及格课程,重修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2)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考核不及格而结业者,允许在一年之内补作毕业创作、设计与论文,补作及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退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四章  收费管理

第七十二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收取一定的注册费用,其他费用按照选修课程的学分标准收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在正常学习期限内未获得规定学分,需补修、重修课程的学生将按每学分不少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足1个学分的按照1个学分计;考试不及格,需重考的学生按每学分不少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10%收取,不足1个学分的按照1个学分计。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具体情况由院教务处根据学生申报及核准的学分数通知财务处收取。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

        201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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