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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教材规划立项项目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高[2001]1号)和天津市教委下发的《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五”教材规划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津教委高[2001]36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制定《天津美术学院教材规划立项项目管理规定》。

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强化教材规划的精品意识,使教材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出版,并在教学中发挥作用。特对教材规划立项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项

1、立项项目分为主干课程教材立项和辅助教材立项两个层次。

2、立项项目应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材规划统一申报,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3、立项项目的确定以本文件和申报书批复为准(申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一份留教学所属单位,一份交申报者本人保管)。

4、立项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的目标完成,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主编)。

5、立项项目应于每年12月申报完成。

 

二、项目管理

1、教务处将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所属教学单位签定《天津美术学院教材规划立项项目责任书》,以保证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

2、教务处对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主要检查立项项目是否按照申报书所列内容和进度开展工作。

3、立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申报书中的进度安排进行,不得随意拖延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需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分院或直属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因某种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完成的,由分院、直属系、部向教务处书面报告,取消该项目。

 

三、项目完成与出版

1、项目完成后需将书稿及填写的《天津美术学院教材规划立项项目结题申请表》,通过各学院、直属系、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申请书和编写大纲,对书稿进行审定、验收,以确定该立项项目是否可以结题。

2、为了使教材顺利出版并保证质量,在教材的出版环节上,采纳教育部和其他省市的经验,可以自己出版也可由与国内部分出版社签定协议,在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交出版社出版、发行。立项教材将统一标识,统一设计风格。

 

四、立项项目经费

1、立项项目资助的经费按审批数额由我院专项经费拨付,不足部分由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协商解决。未批准院级立项的项目,学院不予资助。

2、立项项目的经费分两期划拨,第一期资助经费用于立项教材编写,第二期资助经费用于教材出版。主干课程立项教材的经费划拨按每千字70元计算,学院划拨总经费的2/3,二级院、直属系、部划拨总经费的1/3。辅助教材立项的经费划拨按每千字40元计算,学院划拨总经费的2/3,二级院、直属系、部划拨总经费的1/3。

3、立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帐,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为图书资料费、打字复印费、调研费、文具费、小型会议费及出版费用等,不得用于与该项目无关的开支。

 

五、奖惩措施:

1、对不能按时完成,又未经教务处批准延期的项目,我处将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追回投入经费。

2、由我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院级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

 

天津美术学院

教务处

2008年3 月修订

附件【1 天津美术学院规划教材申请立项书.doc已下载
附件【2天津美术学院规划教材立项项目责任书.doc已下载
附件【3 天津美术学院规划教材立项项目结题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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