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要求,发挥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优势和潜力,改革和完善相应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理念,理论联系实际,提倡勤奋、创新、严谨、求实的学风。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我院教改研究项目由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我院教改研究中长期规划,发布课题指南,确定重点课题。
2.组织院级教改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报批院级教改项目及资助经费,组织院级项目的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及其成果的验收与结题,组织院级研究项目的结题与成果验收及鉴定。
3.组织、研究和交流教改动态等。
第四条 各学院、直属系、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教改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改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研究人员可组成课题组,申请人担任组长。
3.未按期完成院级教改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改研究项目以各学院、直属系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学院安排。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以下手续。
1.报送填写完备的《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2.填报《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情况一览表》及软盘,表、盘数据必须一致。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组织对所有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议。
第八条 项目正式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遴选,项目评审时实行项目申请人回避制度。
第九条 通过遴选的项目报院领导复核,批准后正式下达。
对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不进行重复批准立项,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由院专项经费拨付,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资助经费不低于院财政经费资助数额。我院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追加优秀”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拨款分期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学校教务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查询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抄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5.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验收、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教改研究项目进行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其内容: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经费、时间、调研等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项目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中止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对下列项目,教处务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决定。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项目。
3.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项目。
撤销的项目经费由各单位负责追回,依规定作为教改研究与发展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七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改研究项目须经过成果验收和项目结题。对于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题工作。报送验收的成果必须确属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验收及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充分。
2.成果确属课题组的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3.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4.验收及结题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院级教改项目成果的验收与结题工作,对申请验收与结题的项目成果报院学术委员会作出验收是否合格和是否可以结题的结论。各单位依规定承担有关组织工作。
第八章 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为推广和发展天津美术学院教改研究项目成果并确认其水平,对已完成最终成果的项目可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1.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小组负责组织院级科研或教改项目的鉴定。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院级项目鉴定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鉴定小组的组成:
1.鉴定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
2.本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所在单位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不应超过2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正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努力方向。
7.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与结题的项目,一般撤销其项目立项,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追回,依规定作为教改研究与发展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天津市教委及我院组织的下一期立项项目。有修改基础和条件的项目,可允许课题组继续进行工作,并在近期内重新申请验收与结题。验收与结题仍不合格者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须在每年9月底以前报齐本年度通过验收、结题、鉴定项目的情况。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准备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鉴定工作的计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教务处,对未尽事项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天津美术学院
教务处
2007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