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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美术学院2004年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推动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1年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2001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同类校先进水平或达到天津市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

(二)达到天津市同类专业先进水平,或在学科建设中有创新性成果,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全院监督。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教师及其他从事教育工作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3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教学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除校级成果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申报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教学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由二级学院(直属系部)组织本单位的教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最后报教务处统筹评定。校级合作项目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一等奖8个,二等奖12个。(各教学单位申报名额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申报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须提交《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由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主持对成果进行审定。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凡推荐为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一式两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电子教材除外),可不提交视频光盘。

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与上述纸介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设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主任一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上报的《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奖励办公室,人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成,负责成果评定和奖励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由奖励办公室在推荐截止之日起15日内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条 天津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结束后,一、二等奖由奖励办公室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05年8月31日修订,2005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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