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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

天津美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一、关于考前准备工作

(一)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及准备工作

1、期末考试前,各二级学院、直属系负责人应召集有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班主任参加的会议,通过他们教育和警示学生,必须认真遵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如有作弊现象发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姑息。

2、各二级学院负责及时通知学生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提醒学生考试期间应携带的证件和不应携带的物品。

(二)命题及上交试卷

1、命题要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试题要有较好的区分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包括本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章节。考试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教学质量和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闭卷考试命题时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实体比例要适当;开卷考试命题必须要有一定难度,注重知识的灵活运用。

2、任课教师要将考试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交所属系、部或二级学院;各系、部或二级学院在考试前一周将试卷上交教务处,并注意保密。

(三)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1、公共课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2、试卷印制完成后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所有接触试卷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包括:参与命题、订题、印制、装订和保管试卷的教师、干部和职工。对废卷和印刷中制版必须及时销毁。

二、关于考试进行中

(一)考生考场纪律

1、闭卷考试考生应在开始考试前5分钟进入考场,主动将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及该考试规定必须携带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待监考人员检查,其它形式的考试按照教师要求的时间到场。考生在开考后1小时内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迟到者应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才可以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2、闭卷考试,考生除自带文具外,严禁携带任何通信工具和计算、查询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在随身携带和在书桌内放置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对于已带入考场中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3、考生应隔位就座,不准挤坐在一起。对未隔位就座的考生,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考生如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以零分记,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4、考生提前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考试前10分钟停止提前交卷,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试卷及答题纸(卡),待监考教师清点完毕且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二)、监考教师的职责

1、监考人员须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考场记录、考场规则。

2、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特殊考试按照特殊要求执行),负责清理桌内和考生周围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等。

3、组织考生按指定位置入座,核对考生人数,宣布考场规则,提前5分钟发放考卷及答题纸(卡),强调试卷使用要求。

4、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准作任何解释,如学生对试题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5、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要在考场记录上作详细记录。

6、监考人员要严格掌握答题时间,考试结束后及时收集、清点考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7、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准看报、交谈,不准吸烟,如考场发生意外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的人员,并做妥善处理。

8、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它无巡考证件人员进入考场(该门任课教师除外)。

(三)考场巡视

1、在期末考试时,各二级学院、系应成立巡考小组,应对本系学生考试的考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务处要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3、系、教务处对据实举报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监考教师不尽职守、不负责任的,应认真查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4、各系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根据本意见配合学工办给予及时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的评卷及对考试中违纪的处罚

(一)评卷评分

1、考试成绩评定要有公正、客观、统一评分标准,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不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影响。

2、平时成绩可占最终总成绩的30%-50%,期末成绩可占最终总成绩的50%-70%。

3、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4、任课教师及时评定学生考试成绩,并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属系、部或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各系、部或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将学生成绩交教务处。

(二)对考试中违纪的处罚

严禁考试作弊。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实施处罚由学工办具体进行。考试作弊者均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处分如下:

1、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4、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此外,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视具体情况在全系或全院通报。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成效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考试管理,搞好考试管理工作,在确保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更好地发挥其检测、激励的功能,使之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结合美术学院实际情况,促进考风、学风建设,特指定本规定。

四、关于考试的组织及考点、考场设置的规定

1、国家级统一考试期间均应成立临时性的考务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

2、考场设置要相对集中,由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安排考场。

3、补考一律统一时间,集中在本院规定所在地进行,并尽可能减少的设置考点。

4、每次期末考试的考点具体设置均须在考试前20天报教务处考务组备案。

5、每个考场要求考生单人单桌(双人桌只安排一个人),桌子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

6、每个考场需安排两名以上监考员监考,各系辅导员及考生亲属不准在该班或该考生所在考场监考。

7、考场设考务、保卫、试卷保管、后勤、宣传、医疗保健、监察等职能组。

8、监考人员工作的考场,由考点主任分派,必要时,可由考区主任统一调派。监考人员工作的试室,由考场主考分派。监考人员工作的具体考场在临考前宣布。

本规定2005年8月31日修订,2005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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