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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1693                签发人:邓国源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重新下发

《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各教学单位:

为推进我院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全国第四届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我院现行的《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现下发修订后的《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请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和全体教师、学生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016925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16925日印发


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院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全国第四届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院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有利于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院学士学位工作的改革进程。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基本标准: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全部学业,各科必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成绩达到当年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无悔改表现者;

2、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二次及二次以上者;

3、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4、学生按教学计划已完成全部学业,但必修课、限选课重考、重修课程(含公共课重考、重修及专业课因后补作业获得成绩)累计学分达8学分及以上者(体育、任选课重修不计入累计学分)。

5、若毕业生抄袭他人毕业论文或毕业创作(设计)系他人代为完成,一经查出,取消论文、创作(设计)成绩,并取消学士学位。

仅因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70分而未获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一年内申请重修毕业创作(设计)或毕业论文,重修成绩达到70分,可随下一届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四、本办法适用于2016届及以后的毕业生,自2016624日起开始实施,以前下发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美术学院

学位委员会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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